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763894/2022-00008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文 号: | 川医保规〔2022〕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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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川医保规〔 2022 〕 8 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 年)〉的通知》(医保发〔 2021 〕 50 号) 要求,在前两年我省自行增补药品消化的基础上,决定将剩余部分药品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出品种及时间
为确保平稳过渡,对于原省增补品种剩余的复方氯己定外用液体剂等 70 种药品(见附件),设置报销过渡期(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内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药品调出时限
做好地方调增药品的消化工作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统一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更调出品种和时限。
(二)及时调整信息系统
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在信息系统内完成药品数据调整和维护,并督促辖区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确保按期实施、平稳过渡。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做好对患者的解释沟通。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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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氯己定外用液体剂等70种药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5 月 31 日